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20号
原告:高XX。
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成玉婷 微信公众号“”
高XX与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20号
原告:高XX。
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成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