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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20号

高XX与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XX,丁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720号

原告:高XX。

被告: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诉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成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