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秋华,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于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秋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秋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海(另案处理)和林某某购买了一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交易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汽车(该车系樊某均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29370元)。同年12月2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赖秋华伙同陈某海驾驶该部“比亚迪”牌FO型汽车窜至汕尾市城区“某酒店”门前,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车牌粤B×××××,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7800元)窃走,后销赃给他人,得款人民币8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秋华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伙同他人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被告人赖秋华辩称其不知道所购买的“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是赃车,其和陈某海到汕尾市区盗窃小汽车是被陈某海骗来的,在盗窃小汽车过程中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赖秋华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海(另案处理)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且交易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该车系樊某均于2012年11月21日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力嘉路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29370元。同年12月初一天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赖秋华与陈某海经事先密谋后,驾驶一辆“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窜至汕尾市城区“某酒店”附近,由陈某海用随身携带的螺丝批等工具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车牌粤B×××××)撬开后启动窃走,后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该辆“五菱荣光”牌小汽车价值为人民币378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赖秋华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早上,陈某海和林君平驾驶一辆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到他家,说该小汽车是无牌的赃车,他向陈某海以8000元购买了该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同年12月初的一天早上,陈某海驾驶他购买的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载他到汕尾市区,进入市区后一直开到海边有几栋高楼处,陈某海说要偷车,他感到害怕,陈某海就自己背了一个包下车,他在路边车内等,大约过了一个小时,陈某海驾驶一辆小面包车过来,叫他驾驶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跟着。陈某海将该小面包车卖了,具体卖了多少钱他不清楚,但他原来欠陈某海的800元就被扣除了。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卖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给他及与他一起盗窃小面包车的人就是同案人陈某海。2、同案人陈某海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2012年11月底,他帮赖秋华向林君平购买了一辆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该小汽车是林君平在深圳市偷的,当时是以6500元向林君平购买的。同年12月初的一天早上8时左右,他和赖秋华商量到汕尾市区偷车,二人驾驶一辆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从海丰县到汕尾市区,进入市区后一直开到海边,在海边一酒店楼下,发现一辆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停放在该处,周围没有人,就下车由他扯掉该小汽车的报警器的喇叭线,然后用随身携带的螺丝批撬开该车的车门锁及电门锁,启动后由赖秋华驾驶该辆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他驾驶“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回海丰县城。过了一、两天,将该小汽车卖给“阿蔡”得款8500元,除去花销外,他与赖秋华各分得4000元。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照片进行辨认,指认出与他一起盗窃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的人就是被告人赖秋华。3、被害人刘某陈述,称2012年12月1日,他从深圳市回到汕尾市区喝喜酒后入住汕尾市区“某酒店”1301房,将一辆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停放在酒店附近,第二天早上9时30分,发现停放在酒店楼下的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不见,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4、被害人樊某均陈述,称他在深圳市横岗街道力嘉路开模具模料店,2012年11月21日早上7时10分,发现停放在该店门口的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不见了,就到派出所报案。该小汽车车辆型号QCJ7XXXL,车辆识别代码LGXC14AA4A1XXXXXX,发动机型号BYDXXXQA,车辆登记所有人是他妹夫白某林。5、《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该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被告人赖秋华处扣押“T”字型自制盗车工具一套,铁撬一把、液压剪一把、天蓝色“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一辆(车架号:LGXC14AA4A1XXXXXX)、砍刀二把、弹簧刀一把。6、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横岗分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深)公(龙)【2012】K4403070305002012120147号20121121樊某均被盗窃汽车案),证实深圳市公安局横岗派出所于2012年11月21日接樊某均报案称停放在深圳市横岗街道力嘉路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的“比亚迪”牌小汽车被盗,该派出所接报案后向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报告,该中队接报后对盗窃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7、《现场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在被告人赖秋华盗窃现场拍照及扣押作案工具的情况。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证实被害人刘某被盗米黄色“五菱荣光”牌小汽车的车辆登记情况。9、汕尾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汕市区认字【2013】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深龙价鉴【2013】1125号),证实“五菱”牌小型客车(车牌:粤B×××××,型号:LZW6407BF)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37800元;“比亚迪”牌QCJ7XXXL小型轿车(车牌:粤B×××××)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29370元。以上各项证据,内容属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赖秋华辩称其不知道所购买的“比亚迪”牌FO型汽车小汽车是赃车,和陈某海到汕尾市区盗窃小汽车是被陈某海骗来的,在盗窃小汽车过程中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赖秋华向陈某海购得的“比亚迪”牌FO型小汽车并没有合法牌证,且购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依法应认定为被告人赖秋华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被告人赖秋华伙同陈某海开车到汕尾市区盗窃现场,盗得一辆“五菱荣光”牌小汽车后伙同同案人陈某海各自开车一起逃离现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赖秋华系同案人陈某海欺骗到作案现场,其行为属盗窃罪的共犯,故被告人赖秋华的辩解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秋华伙同同案人陈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又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交易金额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小汽车,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赖秋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T”字撬、铁撬各一支,液压剪、弹簧刀各一把,砍刀二把,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小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伟群
人民陪审员 黄海蓝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