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281号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嘉宝锦园C-D幢19号。法定代表人颜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池庆玮,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10250417),汉族。被告章国勇,1975年10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7510196131)。被告何东,1970年12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01227591X)。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国勇、何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其训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成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