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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行初字第39-1号

卫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卫辉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3)卫行初字第39-1号刘民壁,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唐庄镇刘沟村。被告卫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勇,局长。

原告刘民壁不服被告卫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因违法拘留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为其恢复名誉,向其赔礼道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3)卫行初字第**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13)卫行初字第**号行政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任全枝

审 判 员  李振海

代理

审判员  刘玮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