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61号
原告:赵某。
被告:朱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方燕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终日混迹舞厅、宾馆聚赌的恶习暴露出来。被告不仅不听原告劝阻,且稍不顺心就打骂原告,原告为此多次求助于派出所。2010年政府公布房屋拆迁后,被告在外借高利贷,将房屋拆迁款挥霍尽。2010年12月底,被告将衣物取走不辞而别。
原告无家可归,于2011年回湖北娘家,与被告失去联系。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要求法院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结婚证用以证明所述事实。被告朱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开庭审理,因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视为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且于2010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本院根据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夫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前,原告、被告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 陆雪娣
代理
审判员 方燕儿
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代
书 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