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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737-1号

王秀香与周开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秀香,周开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737-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香,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周开亿,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香与被执行人周开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