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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民初字第791号

葛保芹与葛来芹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葛保芹,葛来芹,朱坤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葛保芹,男,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葛来芹,男,住单县。被告朱坤成,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芹与被告葛来芹、朱坤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芹以与被告葛来芹、朱坤成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保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保芹负担。

审 判 长  石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