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葛保芹,男,住单县。委托代理人刘哲鑫,单县郭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葛来芹,男,住单县。被告朱坤成,男,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芹与被告葛来芹、朱坤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芹以与被告葛来芹、朱坤成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保芹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保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葛保芹负担。
审 判 长 石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