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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行非执字第36号

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胥小刚、伏军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胥小刚,伏军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秦行非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构代码:01391847-8。法定代表人秦永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旌,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冠雄,秦安县郭嘉镇人民政府干部。被申请执行人胥小刚,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伏军燕,女,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了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秦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秦人口征决字(2013)第1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XXX

代理

审判员  宋斌林

人民陪审员  李云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瑛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