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候翠翠
孟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候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