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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848号

孟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孟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848号原告孟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武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高天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候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