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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615号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越、唐爱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越,唐爱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615号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美强。委托代理人郑章军。被告张越。被告唐爱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越、唐爱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824元,由原告杭州市江干区和瑞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