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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642号

王红如与郭永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如,郭永波,何林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如,农民。被执行人郭永波(曾用名郭波磊),农民。第三人何林霞,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永波之妻。身份证号:410526197407276965本院在执行郭永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郭永波不能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第三人何林霞系被申请人郭永波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林霞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王红如履行赔偿义务,支付人民币124166元,受理费339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士霞

审判员  庞学省

审判员  宋保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