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如,农民。被执行人郭永波(曾用名郭波磊),农民。第三人何林霞,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郭永波之妻。身份证号:410526197407276965本院在执行郭永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郭永波不能向申请人履行赔偿义务。现查明第三人何林霞系被申请人郭永波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何林霞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并向申请执行人王红如履行赔偿义务,支付人民币124166元,受理费3392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士霞
审判员 庞学省
审判员 宋保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志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