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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392号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淑芬、李海燕、刘玉玲、郑华民、刘平平、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淑芬,李海燕,刘玉玲,郑华民,刘平平,都铁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被告郭淑芬,女。被告李海燕,女。被告刘玉玲,女。被告郑华民,男。被告刘平平,女。被告都铁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淑芬、李海燕、刘玉玲、郑华民、刘平平、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承担350.00元,退回原告3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代仁龙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