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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291号

高春灵、姜某等与陈永刚、李保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灵,姜某,姜石旺,陈永刚,李保强,杨立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高春灵(系死者姜华之妻),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姜某。法定代理人高春灵(系姜某之母),住景县龙华镇第一生活小区。原告姜石旺(系死者姜华之父),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陈永刚,男,30岁,汉族,冀T×××××号客车车主,住景县。被告李保强,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杨立钢,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景民一初字第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与被告陈永刚、李保强达成赔偿协议,撤回对被告陈永刚、李保强起诉,同意对被告陈永刚冀T×××××号车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停放在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冀T×××××号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成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