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28-2号反诉
原告: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
法定代表人:陈锦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章,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学苗,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
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
法定代表人:吕耀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734.6362万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芜湖市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734.6362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进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文 勇
审判员 江隆宝
审判员 鲍 迪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韦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