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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42号

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与沈文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沈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42号原告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新屋村工业区6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757623701。法定代表人刘方兵,总经理。

被告沈文强,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文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创伟模具塑胶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