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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822号

杨儒楷与吴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儒楷,吴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杨儒楷。委托代理人赖鹏程,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儒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通知当事人缴费前,原告杨儒凯申请撤诉,原告杨儒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儒凯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