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杨儒楷。委托代理人赖鹏程,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儒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通知当事人缴费前,原告杨儒凯申请撤诉,原告杨儒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儒凯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渝东 来自:
杨儒楷与吴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杨儒楷。委托代理人赖鹏程,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吴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儒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通知当事人缴费前,原告杨儒凯申请撤诉,原告杨儒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杨儒凯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