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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泉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其他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政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临泉县第二中学,临泉县监察局,南京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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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初字第00018号

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双林东路*号院。组织机构代码76218323-7。

法定代表人:崔来明,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地址临泉县城关镇鮦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任局长。委��代理人:孙建军,临泉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临泉县第二中学。地址临泉县中顺河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斌,任校长。

第三人:临泉县监察局。地址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路县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葛金海,任局长。

第三人:南京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华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乐清勇,任董事长。

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临泉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其他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撤销临招管罚没字(2013)04号处理决定,并重新作出临招管罚没字(2013)05号处理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创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成宇

审 判 员  王大新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树宾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