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民申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明胜(杨波),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罗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龚廷幼,男,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住罗山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罗山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辉,该局局长。一审
被告:刘代兵,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罗山县。一审
被告:张军文,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一审
被告:罗山县朱堂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颜家齐,该乡乡长。龚廷幼因与刘代兵、杨明胜、张文军、罗山县电业局、罗山县朱堂乡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罗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明胜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明胜书面撤回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明胜在本案审查期间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明胜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