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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205号

郭翠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翠,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郭翠。被执行人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郭翠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峰祖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