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9月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4日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33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任凯荣
审 判 员 尹育宁
人民陪审员 贾芳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