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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刑初字第00058号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犯著作权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渭刑初字第00058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2012年9月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24日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第33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本院在审理中,由于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任凯荣

审 判 员  尹育宁

人民陪审员  贾芳利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