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镜民一初字第01890号

孟雪与张林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雪,张林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1890号

原告:孟雪,女,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林皓,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雪与被告张林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林皓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孟雪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林皓所有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攸文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莲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