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务工。因盗窃于2008年4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海路永丰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后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杜某血样的酒精浓度为22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抽血照片及录像,车辆照片,驾驶证网上核实情况,合格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飞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郑敏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