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042-2号申请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李某。本案在执行汪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执字第10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王宜宝执行员 李 钊执行员 韩 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