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立,男。被执行人刘建文,男。王东立与刘建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建文银行存款及个人收入1576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刘建文自2013年5月14日起以141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