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辖初字第20号原告俞显志,男,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俞显孝,男,1945年6月22日生,汉族。被告南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汽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花神庙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忠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新,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显志诉被告南京专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专汽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专汽公司已搬迁至秦淮区秦虹街道办事处,且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来看,本案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管理工作,并由被告持续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1999年至2012年12月底,提供劳动的地点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社区,系劳动合同履行地,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专汽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专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罗贵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