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8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钊。
被执行人:李刚。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8日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20.08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永民二初字第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