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执字第264号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64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刘钊。

被执行人: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桂香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