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304号
原告:张瑞兰,女,194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蒋解放,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910949698。
被告:强伟明,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任开发,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李井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兰诉被告强伟明、任开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瑞兰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强伟明、任开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瑞兰负担;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张瑞兰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审 判 员 陈德才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洪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