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10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