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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10号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10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

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胡某某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