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通川行初字第5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苹果风尚快捷酒店。法定代表人郝怀金。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渊,局长。第三人王泽宏,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苹果风尚快捷酒店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泽宏人社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州市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泽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胜
审 判 员 杨化刚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