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栾延超,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双,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栾延超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25元,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李文双到本院交纳案款1100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