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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547号

栾延超与李文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栾延超,李文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栾延超,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文双,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栾延超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525元,执行费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李文双到本院交纳案款1100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王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守杰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雄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