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裁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竹,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曼,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南中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王守杰,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付亚宁,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竹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河东森林公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王守杰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三人王守杰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第三人王守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审查,第三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第三人王守杰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究
审判员 李建才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