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上行初字第110号原告上蔡县森鑫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华伟,该厂厂长。被告上蔡县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武浩善,局长。
原告上蔡县森鑫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蔡县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森鑫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蔡县森鑫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黄新军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