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傅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傅某,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吴俊清。

被告:卢某。

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