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吴俊清。
被告:卢某。
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蒋少华 微信公众号“”
傅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民初字第405号
原告:傅某。
委托代理人:吴俊清。
被告:卢某。
原告傅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德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蒋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