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9年11月2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0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豆永周
代理
审判员 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