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8-4号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金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军,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东方华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易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广东华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晓莉。被告惠州市华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东方华奥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东方华奥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4元,减半交纳2932元,保全费2041元,合共4973元,由原告惠州市金永发塑胶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茂军
审 判 员 卢东明
人民陪审员 钟玉聪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鹏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