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776-1号
原告:平湖市中核二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平湖大道3888号。
法定代表人:戴爱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忠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中核二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中核二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湖市中核二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16元,减半收取205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8元,由原告平湖市中核二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金良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