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催字第72号
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勤俭路*号。
法定代表人: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91924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码出票日期2012年7月3日、出票金额3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汇鑫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横河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凯洲工贸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山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坚锋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