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商初字第29号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579号。法定代表人郭庆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栾晓霞,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军,厂长。委托代理人解瑞萍,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山西普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智宏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凌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