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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20号

方权、陈敏与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方权,陈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权。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敏。

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权、陈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象山华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宏亮

代理

审判员  张颖璐

代理

审判员  郑 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潘芬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