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718号原告张某,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某,女,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使无法共同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3月26日在蒙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时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2011年9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双方婚后时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诉讼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肖光富
人民陪审员 王焕明
人民陪审员 公茂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淑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