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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572号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桂臣,王立明,贾金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卢桂臣。被告王立明。被告贾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贾金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桂臣撤回对被告贾金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少平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代理

审判员  夏玉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