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卢桂臣。被告王立明。被告贾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贾金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桂臣撤回对被告贾金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少平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代理
审判员 夏玉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
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卢桂臣。被告王立明。被告贾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贾金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桂臣撤回对被告贾金勇的起诉。
审 判 长 温少平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代理
审判员 夏玉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