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0735号
原告:熊义有,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郑在诚,安徽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勇,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姜跃武,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义有与被告黄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义有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义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义有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侯小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