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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1号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5)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郝某,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郝某。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步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