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郝某。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步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永梅 搜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85)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郝某。被告步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诉被告步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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