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364号

原告高连生、戴仁起、张淑珍、殷金成、王绍金、张志新、聂春芝、王斌与被告胡锡田、胡锡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高连生,戴仁起,张淑珍,殷金成,王绍金,张志新,聂春芝,王斌,胡锡杰,胡锡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