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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民初字196号

卢某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196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徐雪琴。被告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诉讼主体有误、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