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民初字196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徐雪琴。被告某。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以诉讼主体有误、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