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401号原告郑州隆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郑平路荆胡村东。法定代表人吴美香。委托代理人郑秀珍、张明恩,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世贸大厦1号楼。法定代表人陶韬。委托代理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隆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鹏鹏陪 审 员 陈 岭陪 审 员 赵景仲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