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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196号

范丽蓉与田刚刚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04-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丽蓉,田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范丽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刚刚,男,汉族。范丽蓉与田刚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19日,范丽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田刚刚返还陪嫁物海尔电冰箱1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1台,美的饮水机1台,鞋帽柜1个,密码箱1个,被子四床,十字绣抱枕2个,台灯一个。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协调,被执行人田刚刚返还了申请人范丽蓉上述陪嫁物品,缴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中陪嫁物品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笃岐

审判员  赵民权

审判员  吴军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奋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