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1105号

原告李熙明与被告刘永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6-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李熙明,刘永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李熙明,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钢铁公司祥和盛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国税楼1楼102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8002010041。被告刘永顺,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半壁店钢铁公司职工,住唐山市开平区半壁店村五小区507-1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800114003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熙明与被告刘永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熙明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熙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熙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许彩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