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二初字第00107号
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组织机构代码85402156-9。
法定代表人:钮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劲松,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劲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以卢劲松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明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